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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中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

时间:2006-11-24栏目:国际经济法论文

很容易发生员工在原有的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变更或者改进软件源代码等行为,从而使得企业和员工之间对于软件的权属发生纠纷。如在本案中,由于涉案源代码和数据库一直存于被告何某某的硬盘中,原告亚讯公司始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的所有权。因此,这就需要权利人和员工之间对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权属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员工的职务成果均为公司所有,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员工不得利用工作电脑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事务,企业对员工电脑中的一切事物均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2、日常使用方面。
  
  (1)涉密电脑隔离放置,并实行专机专用,定岗定责。将放置有涉密信息的电脑,与日常工作的电脑和工作区域隔离开来,并由专人设置密码,非指定人员无权使用隔离电脑,隔离的涉密计算机不连接互联网,防止黑客侵入,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于每个人的电脑,也实行专人专用,通过设定开机密码、定时锁定程序等方式,禁止他人私自动用他人电脑。
  
  (2)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但也要注意员工滥用、钥匙丢失等情况发生。
  
  (3)对对外传输的信息,采取加密认证措施。在涉及到涉密信息的对外传输时,企业可以使用加密程序,要求信息的获取中必须享有解密的“密钥”方可获取信息,这一方面防止了不法人员的非法获取,同时也能减少员工因误发而导致的信息损失。
  
  (4)在电脑终端中安装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对员工使用硬盘、软盘、U盘等拷贝、复制企业涉密信息的时间和次数进行准确备案。一般情况下,严禁员工私自使用个人的硬盘等外在工具对涉密信息进行拷贝;确需拷贝的,需登录记录程序,将拷贝的时间、内容、人员等进行详细备案。
  
  (5)企业高层管理者(雇主)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对此,企业可以在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时,就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宣布,企业将监视每一个员工的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私人的(用办公计算机设备)电子邮件等,并定期不断进行此种规定的宣传教育,以阻却个别员工的不法行为;也为今后实施监视措施时,不会引起毫无精神准备的员工的不满。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QQ聊天记录可否作为商业秘密的证据?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可见,QQ聊天记录应当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
  
  2、在审判过程中,该如何进行QQ聊天记录的举证?
  
  与大多数电子证据一样,QQ聊天记录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www.fwsir.com)(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因此,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于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应当特别注重对电子证据的固化,尽量保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对此,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本案中,深圳亚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存在以下缺陷:首先,该记录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未经确认;其次,深圳亚讯公司确认QQ聊天记录打印件内容与硬盘中存储的QQ聊天记录并不完全一致,作为证据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是否确系从何某某封存的硬盘中打印难以证实;第三,周某某聊天记录的获取、硬盘封存至内容打印的过程均无记载;最后,深圳亚讯公司也难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QQ聊天记录的合法来源,故法院对于原告该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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