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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

时间:2006-11-22栏目:房地产论文

;1982 年4月,国务院选定在常州、郑州、四平、沙市等四个城市进行“三三三制”出售公房,售价仍以土建成本价为准,政府、企业、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 1984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把北京、天津、上海及全国23个省的82个城市作为补贴出售公房的第二批试点城市。

    1988年提出了不发补贴、优惠出售公房的办法。优惠价以公房标准价即住宅建筑本体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础计价,扣除折旧、单位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及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据笔者(1995)估算,一般来说,新建住宅的优惠价为其标准价的80%左右,旧有公房的优惠价为标准价的60~70%.从1994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价格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建筑面积为56M2的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房相衔接。经济适用房按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其价格在成本价的七项因素上再加3%以下的利润,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安居工程房则以成本价销售。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但目前许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给予职工的优惠比较多,类似于优惠价。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演变,反映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及存量住房市场化的渐进性。

    (2)已售公有住房的产权约束

    流行的观点是:无论是土建成本全价、三三三制价、补贴价、优惠价还是标准价、成本价、微利价出售公有住房,由于购房者享受了或多或少的公家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因此与按市场价购房获得完全产权相比,用非市场价格购得的住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即对其所购房拥有的产权作出一定限制。这就是房改房部分产权的由来,也是目前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所面临问题的由来。

    对部分产权房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1992年1月1日《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对部分产权再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消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不少地方明确规定了部分产权的比例,如北京市规定,职工按标准价或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享有的产权比例分别为94%和6%.广州市则规定,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的产权份额分别为80%和20%.应该说,国家政策对房改房上市早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目前的问题并不在于应不应该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因为不放开关系到政府的声誉与政策的“动态一致性”问题。目前的问题在于如何具体操作。

    二、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必要性和经济效应

    1、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必要性

    (1)住房制度改革的连续性及住房市场化的整合从时间维度上看,房改方案虽多种多样,但一直是朝市场化方向逼近的。从房租改革来看,从最初的发放住房券实行“空转”、以息代租、提租补贴、小步提租不补到实行准成本租金、成本租金,市场化程度缓步前进。以房租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来衡量的住房市场化程度1995年为 20%,以住房价格市场化程度衡量的住房市场化程度1995年为33% (曹振良,傅十和,1998)。

    从横向来看,住房制度改革选择的是存量住房与增量住房分别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场所形成的增量市场价格的边际调节与示范效应,形成了一个与旧住房体制并存的市场型住房经济体制且日趋壮大。

    目前的问题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场化以及未完全市场化的存量与市场化了的增量

的整合与并轨。很显然,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有住房和未出售公房使用权以市场价格交易恰好完成了这个双重任务,这正是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2)放开住房二级市场;

    一种帕累托改进的住房市场化路径改革的方式不外乎两种:帕累托改进和非帕累托改进。前者因不损害任何人的既得利益,而又能增加某些人的利益,因而改革是摩擦最小的;后者因要损害某些人的利益,所以改革成本较大,但如果能用改革的收益对受损者进行适当补偿,也能缩小改革成本,逼近帕累托改进(樊纲,1990)。如果我们承认公有住房售前及售后的产权安排,那么,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房再出售和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两种交易形式都是帕累托改进。

    低租金制下公房使用权的凝固化、禁止流动是一种低度均衡,导致消费者效用损失和房产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傅十和,1997)。公房使用权的交易能使交易各当事人均能受益:转让公房使用权者获得了住房福利货币化的现金收益;受让者通过支付使用权价格承租到了合适的公房;虽然受让者仍只向国家交纳低租金,但国家从交易中获得了税费;从事交易中介的企业获得了佣金,各方效用均有提高,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傅十和,1997),亦即是一种利益最大化且改革成本最小的改革方式,一种最为顺利最为理想的改革进程(樊纲)。

    2、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效应

    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效应有:

    (1)制度效应: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保证了房地产制度改革的连续性,为存量房地产的市场化与增量市场找到了一个衔接点与整合点,加快了住房新体制的建立。

    (2)消费效应: 住房实物补贴的货币化会增加居民的消费选择空间,提高消费效应(傅十和,1997)。居民可以利用住房二级市场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

    (3)资源配置效应:存量房产上市交易,能调剂余缺,引导房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配置,实现存量公房的真正价值。二级市场上的抵押贷款扩张也为银行的大量存款找到了投资机会。

    (4)刺激住房一级市场: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后的购买者一般是无力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而售旧房的居民利用销售收入、储蓄及抵押贷款可以购买商品房,如此推来,二级市场的发展不但不会吸走一级市场的购买力,相反,反而会吸纳、消化一级市场上的积压商品房。

    (5)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居民售旧后重购的住房其面积一般大于原旧房,因此新增住房需求量蔚为可观。据估算(谢家瑾,顾云昌等,1999),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全国城市和建制镇每年可增加住房需求量平均约2800 万M2左右,对空置住房的消化吸纳及住房投资有很大的拉动作用。

    (6)可以减轻地方政府负担, 增加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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